法学 选择题 较难 ★ 精品

公司治理结构及股东会决议瑕疵 — 法学选择题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主观题) 商法 AI 三重审校通过

题目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未就股东会表决比例作特别约定。2024年6月,执行董事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为股东甲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并以公司名义与关联方签订交易合同。同年9月,公司仅通知甲、乙、丙三名股东召开股东会,未通知持股15%的丁;会上甲、乙、丙(合计持股85%)表决通过罢免执行董事并批准该担保追认的决议。丁得知后诉请撤销该股东会决议。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当然无效,银行不得主张担保权利 B. 罢免执行董事属公司自治事项,即使程序瑕疵亦不可撤销 C. 股东会未通知丁参会,属于召集程序违反法律及章程规定,丁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D. 甲作为关联股东对追认担保的表决无需回避,决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