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及股东会决议瑕疵 — 法学判断题
题目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王、李、赵三名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50%、30%、20%,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2024年5月,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减资议案,王投赞成票,李投反对票,赵未出席亦未表决。会后公司以决议通过为由办理了减资登记。有观点认为:由于减资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属于法定特别决议,王持股50%已超过三分之二所对应的股东人数要求,且章程约定不得对抗公司自治,故该决议有效。